寶質總局型案五起公布監管全典充電量安例市場
市場監管總局今天(24日)公布五起充電寶質量安全典型案例。市场
案例一:廣東省東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東莞市牌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產冒用CCC標誌的监管移動電源係列案件
2025年11月底,東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上級交辦的总局质量央視媒體曝光線索,執法人員在東莞市牌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布車間及倉庫內,發現多款問題產品,起充其中1款充電寶共425個,电宝典型經抽檢不符合強製性國家標準且與CCC認證證書不符,安全案例貨值金額12750元;3款充電寶共5950個,市场冒用CCC標識,监管貨值金額142850元。总局质量
當事人的公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十一條和《強製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的起充規定,2026年3月11日,电宝典型東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安全案例第五十三條和《強製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的市场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抽檢剩餘和冒用CCC標誌的充電寶共6365件並處罰款7.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浙江省諸暨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諸暨守盾藍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製性產品認證的充電寶案
2026年1月,諸暨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諸暨守盾藍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銷售未經國家強製性產品認證的多功能手電筒(具備充電寶功能)的行為進行調查。經查明,2025年4月起,當事人購進3款多功能手電筒(具備充電寶功能),通過網絡平台進行銷售。上述3款多功能手電筒重量均不超過18kg,內置鋰離子電池,具有USB輸出功能,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對鋰離子電池等產品實施強製性產品認證管理的公告》中“移動電源”(0914)界定標準,但未取得強製性產品認證。截至案發,涉案產品貨值金額4.96萬元,當事人違法所得1.21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26年7月,諸暨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沒11.2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山東省金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源動未來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強製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移動電源(充電寶)案
2026年4月10日,山東省金鄉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投訴線索,依法對山東源動未來低碳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倉庫中有移動電源充電寶,標示“贈品”,未取得強製性產品認證(CCC)證書。經查,涉案移動電源充電寶係該公司銷售其他產品時的附加贈品,共組裝生產260個,按同類產品市場價格計算,貨值金額共計18460元。鑒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追回產品,且產品用作贈品未獲取利潤,並屬於首次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26年5月19日,金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河南省鄭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鄭州千應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案
2026年3月15日,鄭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上級交辦文件,反映鄭州千應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移動電源抽檢不合格。經查,2025年9月1日起,當事人在其京東平台店鋪“ATIT旗艦店”以189元每個的價格銷售“T1米白色透明磁吸充電寶10000mAh”(以下簡稱T1充電寶)。9月2日,在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中,從當事人店鋪抽查22個T1充電寶,經檢驗,熱濫用項目不符合GB 31241—2022標準,依據《移動電源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5年版)》,判定為不合格。涉案產品當事人共計進貨100個,銷售49個,召回8個,貨值金額為18900元,違法所得為5831元。鑒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召回涉案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2026年5月12日,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T1充電寶23個並罰沒2.47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安徽省六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軍生產、銷售不合格移動電源案
2025年10月29日,六安市市場監管局對六安開發區某文具店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發現店內一款移動電源未經強製性產品認證,產品外包裝顯示生產地位於本市某地。經與公安機關會商研判,該場所內涉嫌非法生產。2025年11月13日,六安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對該地點進行突擊檢查,當事人在該地點存放2款未經CCC認證的移動電源成品共1780個以及原材料和銷售單等,經檢驗,額定容量指標嚴重不符合國家強製性標準要求,貨值金額235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因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製性標準的移動電源貨值達到追究刑事責任金額,六安市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將該案移送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調查處理。
據了解,今年以來,全國市場監管係統加強線上線下一體化執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充電寶產品無CCC認證及不符合國家強製性標準要求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了一批案件。
(责任编辑: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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